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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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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公告「薰香精油安全規範」(草案)。 |
| 依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公告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公告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研商「薰香精油產品相關事宜」會
議結論。
三、草案條文詳如附件。
四、本署未曾以任何形式認定薰香精油產品具醫療效能,併予敘明。
五、對於前開草案內容,任何人有意見,得於本(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意見送達本署(地址︰台北市愛國東路一00號),逾期視同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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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本:全國薰香精油商業同業公會籌備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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