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申訴檢舉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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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香精油管理大事記 92.12.31
 
日期
辦 理 情 形
8/18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會中指定本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19
周立法委員清玉舉辦公聽會,請政府儘速處辦薰香精油氣爆案相關業者及其產品。
8/21
一、函請各縣市政府於一個月內針對轄區內百貨公司、大賣場等精油產品及業者,進行專案輔導,禁止宣導療效,並要求加強產品使用安全標示及設立專責檢舉信箱(或專線)以揮協同監督成效。
二、函請台北市政府對使用「思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商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定調查。
三、請經濟部制定規格(檢驗標準)。
9/3
一、 函請各縣市政府加強薰香精油產品含醇量濃度超過50%以上且(或)以點燃蕊頭產生薰香作用者之列管查核結果,於每月二十日前彙報本署。(造冊目的:便於查對及列管查核;另含醇量濃度超過50%以上,係因標準檢驗局詹科長說明該等濃度相對的安全。)
二、 並函述權責分工。
9/5
行政院函指由本署為精油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9/8
邀集相關部會研商相關因應措施,並依據消保官調查報告:認為此類產品有危險之虞,結論以「精油混合異丙醇,不得以點燃方式使用,精油不宜合併異丙醇使用」,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9/9
發布新聞
9/15
函請各縣市政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標示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處理。
二、 依下列原則對廠商加強產品使用安全標示及警語改善完成,並以一個半月為限期:
甲、 用以異丙醇(Isopropyl alcohol)混合之精油,不可以點火方式使用。
乙、 吸入過量異丙醇蒸氣,會造成人體健康的危害,不宜混合使用。
三、 廠商未依上述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者,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9/20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九月二十日縣市衛生局查核市售精油結果彙整表,請參考。
9/22
法國在台協會與本署洽商結論。
9/23
本署再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完成「含異丙醇薰香精油產品管理及輔導部會分工事宜」。
9/24
本署以公益廣告方式刊登自由時報,宣導民眾小心使用,另為配合陽光基金會拍攝宣導短片(費用由陽光支出),本署安排公益時段播出,再次提醒民眾小心使用。
9/30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召開化學工業類植物精油、香精油產品等相關國家標準制(修)定方向會議。
10/3
本署召開跨部會第三次研商會議,決議:
一、 薰香精油在國外原係以環境芳香使用為目的,請環境保護署共同參與管理。
二、 請經濟部、衛生署、環境保護署就含高濃度異丙醇之薰香精油,是否得以安全管理,倘可安全管理,則其管理規範內容如何,於本月九日第四次會議前研議完成,並於第四次會議討論定案
三、 在薰香精油安全管理制度尚未建置完善前,原決議仍應予維持。
10/9
本署召開跨部會第四次研商會議,決議:
一、 廠商及公會籌備處所提出之各項檢驗數據資料,尚不足以證明產品以點火方式使用之安全性,及使用高濃度異丙醇對人體健康之安全性。
二、 廠商及公會籌備處同意提供「在可預見使用方式之情況下,產品點火具有安全性之期刊文獻或具代表性之實驗數據」、「產品含有高濃度異丙醇對於健康無危害之期刊文獻或具代表性之實驗數據」資料。於廠商及公會籌備處未提供前,建立安全管理規範之科學根據過於薄弱。
三、 未建立安全管理規範前,仍應依原決議,請廠商限期改善。
四、 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就該類商品傳銷事業上下游間之可能退貨糾紛,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儘速查明處理。
五、 請經濟部調查瞭解產業倘因未建立安全管理規範所造成之影響,速研議因應對策。
六、 請經濟部就含異丙醇50%以上精油產品,評估安全使用方式,或其他可資替代材料,並請相關部會配合
七、 請環境保護署研議含高濃度異丙醇之回收處理方式,俾供消費者處理該類產品之需求。
10/17
法國在台協會函謂:該類產品於法國之管理方式,係分為「催化性薰香精油燈」及「共同使用之燃液(指精油與異丙醇之混合製劑)」二項產品,分別加以管理。
(一)、「催化性薰香精油燈產品」係以一般性消費品管理,依法國「消費法」第L221-1條之安全條例「所有商品及服務,在正常使用情況,或在其他由專業人員可合理預期之情況下使用,必須具有合理之安全性,且不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予以規範。
(二)、「共同使用之燃液(指精油與異丙醇之混合製劑)」其販售必須符合法國「危險成分及化學製劑之銷售管理辦法」之規定,包括1990年2月21日頒布之「危險製劑之分類準則、標示及包裝規定」,及1994年4月20日頒布之「含有危險成分之產品申報、分類、包裝及標示規定」。
10/20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縣市衛生局查核市售精油結果彙整表,請參考。
10/29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Ο七次會議本署提報「薰香精油產品管理及消費者保護之辦理情形」,會中決定:
一、 請經濟部儘速訂定薰香精油產品安全規範之國家標準,供業者遵循,及請深入研究在未建立安全規範前對該類產品業者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因應措施及相關建議,供衛生署參考。
二、 請環境保護署研議含高濃度異丙醇精油產品回收之處理方式,並公告周知,供消費者及垃圾收集單位處理、棄置該類產品之參考,並列入「薰香精油產品管理及輔導分工表」內。
三、 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就精油產品傳銷事業可能衍生之退貨等相關問題,積極主動瞭解及依法處理,並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意見修正「薰香精油產品管理及輔導分工表」。
四、 請衛生署繼續協調經濟部、勞工委員會、環境保護署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相關機關依修正後「薰香精油產品管理及輔導分工表」,就該產品之安全管理所可能衍生之各項問題積極辦理,以落實保護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
10/30
函請各縣市政府於十一月一日起加強查核轄區內製造、販售「含高濃度(百分之五十以上)異丙醇之薰香精油」產品,凡未標示「以異丙醇混合之精油,不可以點火方式使用」及「吸入過量異丙醇有害健康」之警語,其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十六號字且需為紅色粗體」,並應粘貼牢固,不易撕除,倘有違反者,即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在案。
10/30
函復亞洲貿易促進會駐巴黎辦事處轉知法國Lampe Berger『我國薰香精油之管理』。
11/5,6,7
十一月五、六、七日薰香精油業者擬分別於台北火車站、台中祥園、高雄國軍英雄館舉辦大型促銷展示活動,並採取於直銷時,撕除警語標示之應變策略乙事,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署以傳真方式函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確實稽查,全程監控。
11/20
本署於11月20日邀集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研商「薰香精油產品後續管理及廠商輔導事宜」第五次會議,獲致決議為:
一、 由本署函請各縣市政府加強查核外盒及容器之「以異丙醇混合之精油,不可以點火方式使用」及「吸入過量異丙醇有害健康」警語,其字體大小規格不得小於「電腦十六號字且需為紅色粗體」,應粘貼牢固且不易撕除,並張貼本署網站,與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網站鏈結,以週知大眾。
二、 含高濃度異丙醇之薰香精油,廠商改以無火點燃器使用,由本署行文廠商提供無火點燃方式之安全性相關期刊文獻或足具代表性之實驗數據資料,俾供檢討該項產品是否確屬安全無虞。
三、 為防止傳銷事業退貨糾紛,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文告知該類商品傳銷事業,有關退貨之法令規定及可能衍生之問題,並由本署張貼於本署網頁,供民眾參考之使用。
四、 請經濟部儘速研訂薰香精油產品安全規範、產品檢驗規格、標示內容及安全使用方式,並納入工業局建議以乙醇替代異丙醇為溶劑一併考量。另儘速輔導含異丙醇精油廠商,提具因應對策及輔導措施。
五、 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合經濟部協助解決薰香精油產業衍生之失業救助問題。並由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及消防署配合經濟部研議有關含異丙醇精油產品業者分裝、製造場所之裝配、生產管理規範。
六、 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個月內提具有關含高濃度異丙醇精油產品回收之處理方式,公告周知,供消費者棄置該類產品之參考,並由本署張貼網站。
11/21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縣市衛生局查核市售精油結果彙整表,請參考。
12/19
本署於12月19日邀集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研商「薰香精油產品後續管理及廠商輔導事宜」第六次會議,獲致決議為:
一、 請衛生署儘速函知全國薰香精油商業同業公會籌備處、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思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賽薇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應約束其經銷業者,不得以不實說明,欺騙消費者,倘致民眾損害,當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嚴予懲處。
二、 有關經濟部所擬「薰香精油產品安全規範(草案)」,修正如附件一。
三、 請經濟部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一Ο七次委員會議決定事項,於十二月底前,邀集相關廠商業者就該規範草案提供意見,請衛生署及相關部會配合,結果函由衛生署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議報告。
四、 基於薰香精油業已建立相當產值,請經濟部速將所調查薰香精油業者之市場影響及建議彙整,提具因應對策及輔導措施,併計畫期程,函由衛生署彙整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議報告。
五、 請經濟部將已訂定一五Ο種精油之國家標準及其輔助器材之電子檔資料,提供衛生署張貼於衛生署「薰香精油專區」網頁,供民眾參考使用
六、 公平交易委員會有關退貨之法令規定及可能衍生之相關問題,己交由衛生署並張貼於衛生署「薰香精油專區」網頁,供民眾參考使用,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繼續追蹤辦理。
七、 環境保護署所提含高濃度異丙醇產品如需棄置之處理方式,修正如附件二,另請環境保護署比照「巨大垃圾」處理原則,詳為訂定民眾可近之規定,除加強宣導外,並函由衛生署張貼於衛生署「薰香精油專區」網頁,供民眾參考使用。
八、 有關含異丙醇薰香精油業者可能引發之失業救助,請衛生署將「薰香精油專區」網頁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鏈結,供民眾參考使用,並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繼續配合經濟部辦理輔導薰香精油產業事宜。
九、 含異丙醇薰香精油產品業者有關分裝、製造場所之安全管理,應依內政部消防署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列「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請衛生署於「薰香精油專區」網頁鏈結上述二種規定,並提示並無限量四百公升以上之限制,供民眾參考使用;另請經濟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加強輔導薰香精油業者。
十、 含高濃度異丙醇是否可列入應施檢驗項目,請經濟部及衛生署研議其可行性。
請各部會於十二月底前,將所執行事項辦理情形,函由衛生署彙整,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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